最高人民法院9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該司法解釋將于10月10日起施行。司法解釋首次明確了個人信息保護的范圍,加大了被侵權人的司法保護力度。
網絡誹謗可直接訴網站
“在網絡上實施侵權行為的人躲在暗處,發(fā)一個帖子神不知鬼不覺,被侵權人想起訴的時候往往難以確定被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副庭長姚輝說。
針對這種情況,這次出臺的司法解釋在兩個方面作出規(guī)定:一是在訴訟程序上,允許原告僅起訴網絡用戶或網絡服務提供者。被告請求追加涉嫌侵權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可以確定的網絡用戶作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二是明確原告起訴后,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情況和原告的請求責令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供涉嫌侵權的網絡用戶的個人信息,以方便原告起訴。這些信息包括能夠確定涉嫌侵權的網絡用戶的姓名(名稱)、聯(lián)系方式、網絡地址等。
“網絡服務提供者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guī)定對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處罰等措施。”司法解釋同時規(guī)定。
“轉發(fā)”也要擔責任“過錯”認定是關鍵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fā)言人孫軍工表示,微博、微信等近幾年迅猛發(fā)展的社交網絡以及由此產生的自媒體,在傳播范圍、影響力等各個方面均有超出傳統(tǒng)媒體之勢。
司法解釋規(guī)定,人民法院認定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轉載網絡信息行為的過錯及其程度,應當綜合以下因素:轉載主體所承擔的與其性質、影響范圍相適應的注意義務;所轉載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權益的明顯程度;對所轉載信息是否作出實質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標題,導致其與內容嚴重不符以及誤導公眾的可能性。
姚輝表示,認定轉載者承擔責任的一個重要要件就是“過錯”,這需要法官結合證據、結合客觀事實作出裁量和判斷。
向“有償刪帖”“水軍”說“不”
“實踐中,以非法刪帖服務為代表的互聯(lián)網灰色產業(yè)之所以存在,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互聯(lián)網技術的不對等性,發(fā)布侵權信息的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往往具備技術優(yōu)勢。”孫軍工說。
司法解釋規(guī)定,被侵權人與構成侵權的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達成一方支付報酬,另一方提供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服務的協(xié)議,人民法院應認定為無效。
擅自篡改、刪除、屏蔽特定網絡信息或者以斷開鏈接的方式阻止他人獲取網絡信息,發(fā)布該信息的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接受他人委托實施該行為的,委托人與受托人承擔連帶責任。”
司法解釋同時明確,雇傭、組織、教唆或者幫助他人發(fā)布、轉發(fā)網絡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權益,被侵權人請求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合理認定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知道”侵權
這次出臺的司法解釋對此作出相應規(guī)定:人民法院認定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知道”,應當綜合考慮下列因素: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以人工或者自動方式對侵權網絡信息以推薦、排名、選擇、編輯、整理、修改等方式作出處理;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具備的管理信息的能力,以及所提供服務的性質、方式及其引發(fā)侵權的可能性大;該網絡信息侵害人身權益的類型及明顯程度;該網絡信息的社會影響程度或者一定時間內的瀏覽量;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預防侵權措施的技術可能性及其是否采取了相應的合理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針對同一網絡用戶的重復侵權行為或者同一侵權信息采取了相應的合理措施;與本案相關的其他因素。
家庭地址等信息不得“人肉”曝光
這次出臺的司法解釋規(guī)定,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公開自然人基因信息、病歷資料、健康檢查資料、犯罪記錄、家庭住址、私人活動等個人隱私和其他個人信息,造成他人損害,被侵權人請求其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司法解釋同時規(guī)定了可以除外的情形。包括經自然人書面同意且在約定范圍內公開、為促進社會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圍內等。
此外,司法解釋針對司法實踐中出現(xiàn)的維權成本高,利用網絡侵害他人人身權益的違法成本過低的現(xiàn)實,規(guī)定“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可以認定為侵權責任法第二十條規(guī)定的財產損失。”
“被侵權人因人身權益受侵害造成的財產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無法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案情在50萬元以下的范圍內確定賠償數額。”司法解釋規(guī)定。據新華社